公共管理学院教工党支部大会制度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4-01-19浏览次数:12

 

为了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提高党支部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党支部大会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支部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

第二条党支部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每月召开一次,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如遇重要情况可临时组织召开。

党支部大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员召集并主持。根据议题需要,经党支部会议主持人批准,研究事项涉及的有关领导及主要责任人可列席参加。

第三条党支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委员会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三)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四)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党支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支部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或研究决定特别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支部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由主持人或由其委托的党支部成员向请假的成员传达。

第五条党支部大会议题,经书记及其他党支部成员提出后由书记确定。凡需党支部大会讨论的议题,事先都要进行认真准备,充分讨论,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对一些重大问题,党支部成员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集中各方面的意见。一般情况下,应在党支部会议召开的3天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会议材料分送给全体党支部成员阅读。

第六条党支部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代表、提名干部和决定任免干部、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表决。

第七条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事项的主要范围。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会议精神和指示,研究决定本支部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讨论研究决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方案、年度经费预算。

(三)讨论决定本支部的组织建设、委员会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

(四)研究和讨论需向上级提出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

(五)讨论和决定对违纪党员和干部的立案审查、结案处分,对不合格党员、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置等。

(六)定期召开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学习,加强党支部自身政治思想建设和理论建设。

(七)研究决定其他影响支部建设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的部署和方案等。

第八条党支部讨论决定问题,要严格掌握政策,坚持民主与集中的原则。作出决定前,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做到集思广益。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第九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议的,书记或成员可临时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办党支部汇报。

第十条参会人员必须增强组织观念,遵守会议纪律。党支部大会讨论的具体情况以及决定的问题未经批准公开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

第十一条党支部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党支部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落实,贯彻执行。决定、决策实施执行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对落实情况的反馈。

第十二条对党支部大会已经作出的决定、决议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重新经党支部大会决定。

第十三条委托支部成员专人负责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