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职业技术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 (试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02-01浏览次数: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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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职业技术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文件精神,推动学院非学历教育开展,提升学院服务社会能力,提高教师服务社会的积极性,规范非学历教育活动的行为,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学院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非学历教育、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院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院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非学历教育实行二级管理体制。 学院对非学历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是学院非学历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院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部)应结合各自专业、人才、场地、设施设备等教育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各类非学历教育,主动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各二级学院(部)每年完成的社会培训量不低于在校生人数的2倍。

第五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应当履行申报审核手续,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完结,方可办学。

第六条 学院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能和管理权责,为各办班部门的非学历教育工作和项目运行提供相应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 项目审核

第七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在开班之前,申请办学的单位应按照学院规定履行办学合同签订程序,报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备案。

具体申报内容以非学历教育方案形式申报,非学历教育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非学历教育对象、非学历教育人数、非学历教育天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非学历教育课程设置、授课教师个人简介、参训学员食宿交通安排、非学历教育组织管理安排以及各项开支的具体经费预算和办班成本估算。办学部门跟校外非学历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方案内容还须标明双方合作方式和费用分成比例,同时应提供已审核的校外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第八条  非学历教育协议审核与签订。签订合作协议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在完成立项申报后,办学部门需在办公系统填写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协议会签表》,并附上非学历教育合作协议、非学历教育方案和非学历教育项目立项批复(如涉及办学部门跟校外非学历教育机构合作开展非学历教育须签订合作协议的项目,须附上校外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的复印件),按照学院合同协议审批流程报批。报批结束后,由学院法人或法人授权的签约代表签订合作协议,加盖学院合同公章。办学部门、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学院办公室各保存一份非学历教育合作协议。办学部门与校外非学历教育机构联合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的合作协议还必须明确约定参训学员的管理和安全事故责任等问题。

第三章  招生宣传

第九条  经审核通过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在每期开班前须在校内外发布招生广告、宣传资料的,办学部门应将资料样张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备案审核后方可制作发布。办学部门应保证备案广告宣传资料的内容真实、合法。

第十条  送审材料一经备案,办学部门不得自行更改;如需更改则需重新进行备案。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各办学部门应加强对非学历教育工作的领导(原则上由本单位一位领导分管非学历教育工作),加强各类非学历教育的规范管理,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和学员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质量,维护学院声誉。

第十二条  办学部门应向参训学员公示开班时间、上课地点、教学计划、收费标准(上级补助项目除外)等基本信息,并严格按照事先制定和公布的教学培训计划开展教学工作,选派合格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参训学员如需进出校园,应向举办培训的办学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培训的办学部门根据学员实际情况向保卫处申领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出入证”,作为参训学员进出校门的证件。对于未办证件的参训学员,门卫有权禁止其进出校园。办班结束后,办学部门负责人应收齐参训学员的出入证,交回保卫处。所有参训学员应遵守校园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学院保卫处和其他管理部门的管理。

若办学部门需制作“培训学员证”,可将名单、人数等信息报送保卫处备案。

第五章  证书发放

第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结束后,办学部门可以向培训学员颁发学院统一印制的“培训结业证书”或“单科合格证明”,并在“培训结业证书”或“单科合格证明”上盖有“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公章。   

办学部门不得以本部门名义向参加非学历教育的学员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历证明和结业证明等证书。

第十五条  办学部门办班需要颁发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的,应在项目开班申报时提出申请,并在培训结束前一周根据实际情况向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申领结业证书,并按规定做好发证签收工作。

 

第六章  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  办班结束后一个月内,办学部门向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办理培训班结业备案手续,并提交相应的《结项表》。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按档案管理要求,做好非学历教育资料的归档工作。非学历教育须存档的材料包括:培训协议书(合同)、办班登记表、学员报到登记表、培训手册、结项表、其他需要存档的材料。需要学院归档的,应及时将材料移交学院档案室。

第七章  绩效与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非学历教育项目结项后,根据完成情况分别给予二级学院(部)一定的奖惩。即学校每年设置专项资金,对培训人数的总量超过其在校生人数2倍的二级学院(部),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给予20000元、15000元和10000元的奖励;二级学院(部)每年完成在校生人数2倍的培训量将作为年度评优评先的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统一纳入学院财务管理,并按照学院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各办学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由学院财务处开具收费凭证。不得在校外私设账户,不得隐瞒、截留收入。

第二十条  各办学部门需要支付合作办学费用的,应当持有关“办学协议”,按规定程序办理支付。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部)举办非学历教育,学院按其总收入的15%提取管理费,85%以合同约定使用,其中劳务费发放参照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劳务费和超额工作奖励发放标准执行。合同中没有明确经费使用范围,按照《安徽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2年内可以继续使用。

第八章 责任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办学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所办班负领导责任,当事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经批准的各类办班,学院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向其提供教室、实验室、办公室等条件。对于违反前款规定的单位,学院没收其获得的全部收入;产生不良后果的,学院取消该办学部门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办学资格,并对主要领导予以相应行政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办学部门如违反本办法举办非学历教育,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不具备教学条件或办学力量不足、质量不能保证的,责令其限期整顿或停止办学,并退还所收费用;

(二)对弄虚作假、蒙骗学员、借办学之名营私牟利及违反学院财经纪律的,应当立即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责成处理一切善后事宜;

(三)对私自印发结业证明(书)的,责令追回证书,并追究单位领导和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而影响到学院正常教学及教学管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办学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培训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对办学部门办学的检查与指导,不断促进办学部门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未与安徽职业技术学院签订合作协议的办学部门或校外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以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安职院”“安职”名义办学,不得在校园内开展培训。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在此之前下发的有关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文件,内容与本办法发生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