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6-12-15浏览次数:1245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5、遵守《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证件,按规定的期限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院提出书面请假手续,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无故逾期不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的成绩评定方式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它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由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学院将给予处理。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第十五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测评等形式进行。

第三节 升级、跳级、试读与留级

第十六条学生学完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学生的跳级、试读与留级,学院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对学生作学籍处理的程序及办法,学院另行规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寄往学生家庭所在地,视做送达。同时向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学生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须由学院批准。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不超过规定学制年限2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为一年(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超过2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正常上课时算起。

第二十五条 休学手续及相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须经系部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处发给休学证明书;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学院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节 退 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超过其学制两年的(不含服兵役学生);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留、降级累计达两次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的;

(八)其它应予退学的。

第三十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退学的学生或其他原因被处理离校的学生,在学院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补考一次,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不合格者,不再给予补考。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安徽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和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九条学院建设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学生代表提案、院长信箱、学生信箱等方式加强与学生的沟通,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院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职业技能、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能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四条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能影响正常的学习,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予以劝阻或制止。

第四十六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院任你博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浏览或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在网上发布违法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有害言论。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院另行制定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五十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五十七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或学籍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或处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任你博申诉程序和办法学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更改决定或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教育厅申诉。

    第六十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适用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中专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91起执行。